# 消防安全责任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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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6-09-25　｜　信息以各地鉴定站/人事考试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第十六条），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61 号令第三十八条），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谁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法》第十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是安全科长、不是物业经理，而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由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法》第十六条）

-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 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专门培训

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三十八条要求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培训一般讲清：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火灾隐患判定与整改、消防档案、应急预案与演练组织。

## 和管理人的区别

责任人是「总负责」，管理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人，见 [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topics/xiaofang-anquan-guanliren-peixun)。

上海单位可以预约责任人、管理人专门培训，证书类型与发证主体在报价单中书面写明：[询价](/anquan-peixun#xunjia)。

## 常见问题

**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培训吗？**

**要，而且是「专门培训」。**

-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消防法》第十六条）；
-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的、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消防法》第十七条）。

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三十八条要求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在上海**，《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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