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照明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承担照明功能的部分,由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提供照明,保障人员沿疏散路线安全撤离。

设置部位: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疏散口;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 lx;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 lx;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 lx。

日常检查要点:核对应设部位是否遗漏,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灯具设置与照度;检查灯具外观、应急点亮功能是否正常,发现缺损及时报修。